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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为游客退货垫款须细化可执行
来源: | 作者:travel-499 | 发布时间: 2020-03-13 | 870 次浏览 | 分享到:
【导读】国务院法制办1公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送审稿明确界定旅行社业务的范围,开展出境游业务应该承担的责任,并进一步约定,旅行社或工作人员在旅游过程中强迫、诱导...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送审稿明确界定旅行社业务的范围,开展出境游业务应该承担的责任,并进一步约定,旅行社或工作人员在旅游过程中强迫、诱导游客购物,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行社或工作人员在旅游过程中强迫、诱导游客购物,曾经是屡见不鲜的事。对此,送审稿提出,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是对旅行社及导游等工作人员从游客购物中收取回扣等不正当做法的进一步规范与约束,有利于维护游客的正当权益,繁荣和做大旅游业,使旅游朝着轻松、文明的方向走。


  但是,旅行社为游客退货垫款,看起来是对旅行社相关行为的约束,实际上是游客与旅行社相关权利与义务的明确,尤其是,游客不能因为有这一条款而任性。


  一方面,游客在旅游前,应与旅行社签订好合同,合同中应有关于被强迫、诱导购物,旅行社须先垫付退货款的约定。显然,这是旅行社心不甘情不愿的。因此,游客还应防止旅行社在合同中提出有条件免责或不认可先行垫付退货款的条款。旅游合同中有了明确约定,游客在主张上述权利时,就轻松多了,不至于有过多的麻烦与扯皮现象。如果旅游合同中没有这样的约定,游客退货要求旅行社先垫付退货款,可能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容易。


  另一方面,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游客在旅游过程中被旅行社或工作人员强迫、诱导购物,要有充分的证据。否则,游客说是被强迫、诱导购物,旅行社说是游客自愿购物,问题就复杂了。应当看到,游客在旅游中疯狂购物、任性购物的大有人在。如果有游客为旅游中的购物后悔,却利用旅行社为游客退货先垫款的规定,让旅行社承担过失过错责任或加大退货风险,就显失公平。因此,送审稿对游客权利的尊重,必然是有条件的而非无条件的。游客维护自己的权利,理应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所以,游客被强迫、诱导购物后退货,让旅行社先垫付货款,旅行社和游客都应明确自己的责任与义务。旅行社要规范和约束旅游相关行为,缜密设计旅游线路,赚自己应得的钱,不再通过诱导和强迫游客购物的方式增加收入;游客旅行中购物则要分清责任,是自己主动要求购物的,事后不能转嫁给旅行社头上,让旅游社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如果在旅游合同中对此予以明确,或有更为细化可行的规定,旅行社为游客退货垫款就不会有争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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